律师解析:
1.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服刑时认真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可获
减刑。
2.悔改表现需同时满足
认罪悔罪、遵守法纪监规、积极参与教育和劳动等条件。
3.立功表现涵盖阻止
犯罪、检举揭发、协助抓捕、技术革新、抗灾排险及有较大社会贡献等。
4.有
重大立功,如阻止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属实等,应予以减刑。
案情回顾:小朱因
盗窃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小朱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认罪悔罪。同时,他还检举了监狱内其他犯人的
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小朱认为自己符合
减刑条件,向监狱提出减刑申请,但部分狱警认为他的立功表现不属于重大立功,不应减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小朱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与各项教育和劳动任务,认罪悔罪,满足“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
2、小朱检举监狱内其他犯人的犯罪活动且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中的检举监狱内犯罪活动情形,因此他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并非只有重大立功才可以减刑。所以小朱提出的减刑申请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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