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协议中约定外债由男方承担,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
只要此约定是双方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对夫妻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
2.然而,若
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3.一方承担债务后,能按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所以,离婚协议里外债承担的约定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的外债由小朱承担。之后债权人小胡找到小丽要求偿还债务,小丽认为离婚协议已约定该债务由小朱承担,自己不应偿还。小胡则坚持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也有偿还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和小丽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其中关于外债由小朱承担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在小朱和小丽之间是有效的。
2、对于债权人小胡来说,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胡有权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小丽承担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小朱追偿,即离婚协议关于外债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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