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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挪用公款多少钱构成犯罪行为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08人
律师解析:
1.企业员工挪用资金,符合以下情形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5万以上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超三个月未还;
挪用5万以上用于营利活动;
挪用3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2.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人员有上述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挪用公款3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或5万以上用于营利活动、超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企业的员工,负责公司资金管理。他私自挪用了公司8万元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这属于营利活动。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展开调查,小朱的挪用行为败露。另外,小胡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他挪用了公司6万元资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司发现后报警处理。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企业员工,挪用公司8万元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即构成挪用资金罪,所以小朱构成挪用资金罪。
2、小胡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6万元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按照法律,此类人员有该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所以小胡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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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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