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人身
损害赔偿医疗费包含挂号费(门诊、专家门诊等)、检查费(X光、CT等)、治疗费(打针、换药等)、药费、住院费(床位、水电等)。
2.医疗费
赔偿数额按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确定。
3.康复费、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可实际发生后另
起诉,若确定必然发生,可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
意外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产生了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和住院费等一系列费用。出院后,小朱要求
侵权人小李赔偿这些费用,但小李认为挂号费中的专家门诊挂号费不应赔偿,且后续可能产生的康复费等不应现在一并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挂号费含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所以小李以专家门诊挂号费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若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若不能确定必然发生,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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