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属
公诉范畴,由检察院代表国家
起诉犯罪嫌疑人,而非
被害人直接
自诉。
2.特殊情形下,原属自诉范围、
证据不足移送公安后被检察院公诉的案件,若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被告人
侵权应
追责,且曾控告但公检未追究的,可自诉。
3.典型公诉案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遵循公诉程序,被害人不能再提
刑事自诉。
案情回顾:小朱遭到小胡侵犯,人身和
财产权利受损。小朱向公安机关控告小胡,公安机关起初以证据不足未处理,后经
补充侦查,检察院批准逮捕小胡并
提起公诉。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极大伤害,想自己提起刑事自诉,而检察院认为应遵循公诉程序,双方就小朱能否
提起自诉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检察院批准逮捕意味着案件属于公诉范畴,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
诉讼,通常被害人不能直接自诉。本案检察院已
批准逮捕小胡并提起公诉,符合典型公诉案件的特征。
2、特殊情况下,原本自诉范围的案件,在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权利应追究
刑事责任,且曾提出控告而公检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害人可自诉。但本案并非这种特殊情形,所以小朱不能再提起刑事自诉,应遵循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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