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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同案犯怎么界定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80人
律师解析:
1.盗窃同案犯是一起实施盗窃犯罪的人。
2.主观上,大家都有一起盗窃的想法,清楚自己和别人配合偷东西,对后果不是希望就是不在意。
3.客观上,有共同盗窃行为,像分工后的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行为,相互配合引发盗窃结果。
比如有人入室偷、有人望风、有人销赃。
4.实践里,要根据每个人在犯罪中的表现和证据来认定是不是同案犯。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商议共同实施盗窃。小朱负责入室窃取财物,小李在门外望风,小胡则负责事后销赃。他们成功盗窃财物后被警方抓获。在审理过程中,小胡辩称自己只是帮忙处理财物,并不构成盗窃同案犯,认为自己与入室盗窃行为无关。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来看,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具有共同盗窃故意。他们共同商议实施盗窃,都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进行盗窃行为,且对盗窃危害结果持希望态度。
2、从客观方面分析,三人存在共同盗窃行为。小朱入室盗窃、小李望风、小胡销赃,这些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导致了盗窃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虽然他们行为不同,但符合盗窃同案犯的构成条件,小胡构成盗窃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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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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