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即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而非
判决生效之日。
2.
一审宣判后,若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
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期满之日起算;
若上诉或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3.如此规定是因
缓刑附条件不执行原
判刑罚,判决确定前
羁押等非缓刑正常状态,从判决确定日起算能体现缓刑制度目的。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对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时间产生疑问。小朱认为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而法院告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若小朱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若小朱上诉或
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小朱不理解为何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若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期满之日起算;若有上诉或抗诉且二审维持原判,则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如此规定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
刑罚,判决确定前被告人被羁押等情况并非缓刑考验期内的正常状态,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能合理体现缓刑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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