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容留
卖淫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便利。
主体是达到
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是故意,明知会促成卖淫仍实施。
2.客观上,提供房屋、酒店房间等固定场所,或车辆等流动场所,通风报信、提供物质帮助等便利条件,容留男女卖淫都算。
3.容留二人次以上、容留未成年或患严重性病者卖淫等情形,会按此罪定罪
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一套闲置房屋,其明知小丽和小静从事卖淫活动,仍将房屋提供给她们使用,让她们能在此进行卖淫行为。小朱共容留小丽和小静各进行了一次卖淫活动,后来被警方发现,对于小朱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从
犯罪构成来看,小朱作为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主体要件。小朱明知自己提供房屋的行为会促成小丽和小静卖淫,仍实施容留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客观上,小朱提供了固定场所即房屋供他人卖淫,符合容留行为的客观表现。不过根据司法解释,容留二人次以上卖淫才应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小朱仅容留二人各一次卖淫,未达到
定罪标准,故小朱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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