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相关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算“
数额较大”,盗窃8000元已达标。
2.依
刑法,盗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司法中,
犯罪情节轻,有
自首等从轻情节的
团伙盗窃从犯,最轻可单处罚金,不判自由刑。
若判拘役,期限1-6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组成盗窃团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某次,他们成功盗窃了价值8000元的财物。在此次盗窃中,小朱起主要作用,小李和小胡起次要作用。案发后,小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并且积极退赃,取得了
被害人的谅解。小胡则被警方抓获归案。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三人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小朱作为
主犯,应按该
量刑幅度正常量刑。小李是从犯,且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最轻可能单处罚金而不判处自由刑。若判处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小胡也是从犯,但没有从轻情节,会依据其犯罪情节在量刑幅度内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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