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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窃8000元以上最轻判几个月

时间:2025.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1.按相关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算“数额较大”,盗窃8000元已达标。
2.依刑法,盗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司法中,犯罪情节轻,有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团伙盗窃从犯,最轻可单处罚金,不判自由刑。
若判拘役,期限1-6个月。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组成盗窃团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某次,他们成功盗窃了价值8000元的财物。在此次盗窃中,小朱起主要作用,小李和小胡起次要作用。案发后,小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并且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小胡则被警方抓获归案。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三人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小朱作为主犯,应按该量刑幅度正常量刑。小李是从犯,且有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最轻可能单处罚金而不判处自由刑。若判处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小胡也是从犯,但没有从轻情节,会依据其犯罪情节在量刑幅度内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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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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