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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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较小的,虽然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也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动机、后果等因素。如果存在违法行为,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涉案金额大小,故意毁损他人财产者均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处。若被毁财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刑期可增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就算数额较小的一样也要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拘留和处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就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小的处理一般是予以治安处罚,不会构成刑事犯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者受到的治安处罚一般是被拘留、被责令支付罚款等,具体的处罚,受到被损害此物的实际价值、实施故意毁坏行为的目的、财物所有者是否原谅了毁坏行为者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