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通常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大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要求这些罪犯向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他们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条法规的明文规定,集资诈骗罪中普通保证人为借款人进行代偿偿还责任是法定无条件责任。保证人在签署保函合同时已收取了相应的担保费用,然而在事后,由于借款人实施了非法诈骗行为并导致资金与申请人下落不明,对原债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鉴于此种情况,曾经收取过有偿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们,理应承担起相应的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针对利用互联网建立专门用作进行诈骗活动、教授犯罪方法、生产或销售任何类型的被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以及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关于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械、色情制品等被禁止物品、控制物品或者其他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或者为了实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特定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规定之法律条文。

集资诈骗案件裁决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详细解读对于集资诈骗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后,所涉及到的相关财物将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具体包括了追缴、责令退还赔偿、返还、没收以及上缴国家财政等多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判决结果下达之后,通常会责令犯罪嫌疑人将其通过集资诈骗行为所获得的赃款归还给受害者。

非法集资的法人并不必然承担全部责任。若相关企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则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