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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几种

时间:2025.07.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由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可监外执行,但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除外。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保障胎儿或婴儿健康,可暂予监外执行
3.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监外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哺乳妇女,也可暂予监外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小朱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监狱方面经初步检查,发现小朱身体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对其病情严重程度存疑,且担心其保外就医后会有社会危险性。同时,监狱也需确认小朱是否存在自伤自残情况。此外,小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时发现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监狱对其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也产生了讨论。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若小朱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且若其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存在自伤自残情况,则不得保外就医。
2、对于小胡的情况,因为其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以保障婴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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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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