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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是如何计算

时间:2025.07.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1.流通商品:
市场零售价按中等价算,国家定价按定价算,国家指导价按最高限价算。
2.生产产品:
成品同流通商品算法,半成品按所处阶段比照成品折算。
3.生产生活物品:
原则按购进价,作案时市场价高则按中等市场价算。
4.外币:
按被盗日外汇卖出价算。
5.盗窃信用卡
按实际使用额认定。
6.有价凭证:
能即时兑现按票面及利息算,不能或损失大按实际损失算。

案情回顾:

小朱潜入小胡家中盗窃,偷走了小胡的一些物品,包括市场流通的商品、生产领域的半成品、外币以及一张信用卡。小朱还拿走了小胡的有价支付凭证。事后,警方在计算小朱盗窃数额时,与小朱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物品的购进价计算,而警方则依据不同财物类型有不同计算方式。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盗窃的流通领域商品,应按市场零售价中等价格计算盗窃数额;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半成品,需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4、小朱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以实际使用的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5、对于小朱盗窃的有价支付凭证,能即时兑现的,按票面数额和可得利息等计算盗窃数额;不能即时兑现或兑现会使财物所有者损失远超票面数额的,按实际损失计算。对于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中等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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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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