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可预见规则:
判定
可得利益损失时,要看违约方缔约时能否预见。
按一般商业经验和常识,能预见到违约会导致的损失才算。
2.减损规则:
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损,没采取的话,扩大部分不算可得利益损失。
3.损益相抵规则:
计算实际损失,要扣除违约给非违约方带来的利益。
4.因果关系规则:
损失得和
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
法院结合市场等
证据判数额,
当事人要举证损失存在及数额。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小朱向小李供应货物。后小朱违约未按时供货,小李称因小朱违约导致其失去一笔转售业务,要求小朱
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小朱则认为小李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小李因合同未履行也减少了部分成本支出,不应全额赔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可预见规则,若小朱在缔约时根据一般商业经验和常识能预见到违约可能导致小李转售业务损失,那么该损失属于可预见损失范围。
2、按照减损规则,小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其未采取,扩大部分损失不应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
3、根据损益相抵规则,需扣除因小朱违约而使小李获得的利益,如减少的成本支出等,以此确定实际损失。
4、因果关系规则要求小李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与小朱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法院会结合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等证据,判断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小李需承担相应
举证责任,证明损失存在及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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