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年满14周岁且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
抢劫罪。
2.主观:
故意为之,且目的是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客体:
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这是与其他财产
犯罪的区别。
4.客观:
当场对财物相关人员用
暴力、
胁迫等强制手段,马上抢走或逼对方交出财物,暴力即身体打击,胁迫是以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如灌醉、麻醉等。
案情回顾:小朱年满15周岁,一天在街上看到小丽提着一个精致的手提包。小朱心生贪念,想将小丽的包据为己有。于是,小朱直接冲到小丽面前,对小丽进行言语威胁,称若不交出包就动手
打人。小丽因害怕受到伤害,被迫将包交给了小朱。事后小丽
报警,小朱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年满15周岁,属于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上小朱有直接故意,看到小丽的包后,产生了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3、客体方面,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丽对包的所有权以及小丽的人身权利。
4、客观上,小朱对小丽当场使用胁迫方法,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小丽立即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所以小朱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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