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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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量刑依据行为严重程度:轻者,如未危及公共安全,可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重者,如造成严重损害或直接威胁公共安全,可能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或死刑。该罪针对故意损毁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要素包括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客体、造成颠覆或损毁风险的客观行为、所有普通人的主体以及明确故意的主观意图。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犯罪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并且危害的程度为可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很明显如果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需要坐牢的。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破坏交通工具的情节不恶劣或有法定从轻情节,可能适用缓刑。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