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定
共同犯罪责任,需区分
主犯、
从犯、
胁从犯和
教唆犯。
2.主犯组织
犯罪或起主要作用,按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受罚。
3.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从轻、减轻或免罚。
4.胁从犯被
胁迫犯罪,依情节减轻或免罚。
5.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按作用
处罚;
教唆
未成年人从重;
被教唆人未犯,可从轻或减轻。
判定要综合行为和作用。
案情回顾:小许组织小胡、小丽和小静进行
盗窃活动。小许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领导作用,制定盗窃计划、安排分工。小胡积极参与盗窃行动,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小丽负责在门口望风,为盗窃提供辅助。小静是在小许的胁迫下参与犯罪,帮忙搬运了部
分赃物。此外,小许还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小李实施盗窃,但小李最终并未实施。
案情分析:1、小许组织
犯罪活动并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主犯和教唆犯。对于其主犯身份,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盗窃犯罪处罚;因其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小李犯罪,应
从重处罚。不过小李未犯被
教唆罪,对小许教唆部分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2、小胡在盗窃中直接实施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盗窃犯罪处罚。
3、小丽为盗窃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小静被胁迫参加犯罪,是胁从犯,应按其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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