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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保全后能优先受偿吗

时间:2025.06.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1.到期债权保全后,通常无法直接优先受偿。
债权保全是一种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措施,常见的方式有冻结、查封等。
比如,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相关债权进行保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优先受偿则需要特定的法定情形。
担保物权人,对抵押物、质物等就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从抵押物、质物的处置中获得清偿。
2.到期债权保全的作用主要是确保债权的稳定性,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相关财产。
执行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同样有权平等参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除非该债权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地位。
3.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
如果到期债权保全的财产是债务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不存在其他优先受偿的债权,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获得相对优先的分配。
但这并非基于优先受偿权,而是依据执行中的财产分配规则。
例如,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时,若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可能会先获得一部分清偿。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李享有到期债权,为防止小李转移财产,小朱向法院申请对小李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法院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之后,小李还有其他债权人小丽和小静也向法院申请对小李财产进行执行分配。小朱认为自己申请了债权保全,应优先受偿,而小丽和小静则主张平等参与分配,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债权保全是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措施,如本案中对小李到期债权的冻结,并非意味着申请保全人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通常需有特定法定情形,小朱无此类法定情形。
2、在执行程序中,其他债权人有权平等参与分配债务人财产。若该保全财产是小李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其他优先受偿债权,小朱可能通过执行财产分配规则获得相对优先分配,但不是基于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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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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