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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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明文条例所示,贪污行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赖于涉案金额与犯罪情节。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越高,其所承担的刑责规格也就愈发严厉。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涵盖了诸如涉嫌利用自身职权之便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抗拒权威调查机构的质询、以及因此给国家或社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等等一系列状况。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是否诚恳地承认罪行等因素,同样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在对受贿罪进行定义时,其中“他人”的含义所指并非仅仅局限于受贿人本身,还涵盖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机构,其中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戚朋友、同事、下级官员,甚至也包括那些和受贿人保持商务关系或是存在职业关联的企业以及各类组织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此定义下的“他人”可以扮演两种角色,既可以是向受贿人行贿的源头,又可能成为通过中介人传递贿赂的当事人。

在受贿犯罪中,涉及到的财物范围广泛,涵盖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各类具有价值属性的财富形态。而这些财物,既可以是从被告人本人直接收到或保有的,也可能是通过第三方人士的交易或转让而获得的。另外,提供或者享用诸如服务、旅行、消费等非实体形态的权益,同样也被视为一种非物质性的利益形式。

贿赂乃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向特定机构或个人支付或接受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好处,从而排挤同业竞争者,并从中获得更为丰厚利益的违法行为。

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该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其次,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受贿罪的实施者往往借助其职务所赋予的职权优势,向他人索求财物或者不正当地接受他人赠送的财务,以此来实现为他人谋求特定利益的犯罪目的;再者,行为人需要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本罪的主体必须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中担任公职的人员;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受贿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国家公务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仍然积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