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行贿案件中,行贿单方口供和转账记录都可当作
证据使用,但证据证明力需要综合判断。
具体如下:
1.转账记录:
它属于
书证,能清晰直观地呈现资金的往来情况。
在证明
行贿行为中财物交付这一事实时,转账记录有着重要作用。
通过它,可以明确资金的流向、金额等关键信息。
2.单方口供:
这属于言词证据。
若只有单方口供,其证明力相对有限。
因为口供会受主观因素影响,且容易发生变化。
然而,当转账记录与单方口供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证明力会大幅提升。
比如转账的时间、金额等细节与行贿相关情节完全吻合,就能有力地证明行贿事实。
但在司法实践里,不能仅依靠这两者。
还需要结合
受贿方的陈述、有无
证人证言以及行贿的具体场景细节等其他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
如此,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
案情回顾:小朱向
司法机关指控小胡曾向其行贿,小朱提供了自己的口供以及与小胡之间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小胡则坚称该转账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并非行贿。双方各执一词,转账记录与小朱口供能否证明行贿事实,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1、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能直观体现资金往来,对证明财物交付事实有重要作用。但仅有小朱的单方口供,因其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证明力相对较弱。
2、若转账记录与小朱口供在转账时间、金额等行贿相关情节上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力将大大增强。不过,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受贿方小胡陈述、证人证言、行贿场景细节等其他证据综合考量,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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