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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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欠条诉讼时效抗辩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作为债务责任方的当事人(亦可被称为欠款人)有权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以不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此举意味着,若诉讼时效期间已正式结束,欠款人有权利主张适用时效抗辩条例,拒绝承担还款职责。但是,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不可自主适用关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在欠条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之际,债务持有方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实施)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期限已届满的辩护。若欠款人主张其拥有这一辩护权,他们便可主张出债权人现如今发起诉讼已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据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欠款人有权利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在涉及欠条起诉的法律纠纷中,债务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欠条所载债务已逾越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则债务人得以主张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归于消灭,进而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积极行使权利,或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特殊事由,否则法院有可能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若欠条已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其无需履行债务的抗辩。这就意味着,倘若原告在距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日起过久才启动司法程序,被告便可据此主张诉讼时效期间业已终止,进而坚决地拒绝履行其偿还款项的义务。

人民法院不支持以诉讼时效为抗辩的债权请求权,包括支付存款本息、兑现国债及企业债券本息、投资关系中的出资请求,以及其他法定排除诉讼时效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