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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6.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85人
律师解析:
1.教唆犯成立有主客观条件。
客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方式有劝说、请求等,内容要明确,能让对方产生犯罪意图,且教唆行为和犯罪实施有因果关系。
2.主观上,教唆犯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分直接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希望对方犯罪,间接故意是放任对方犯罪。
3.教唆对象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原本无犯罪意图。

案情回顾:

小胡为谋取私利,想让小许去盗窃商店财物。小胡通过多次劝说、利诱的方式,明确告知小许盗窃的地点、目标等具体内容。小许原本并无盗窃意图,但在小胡的教唆下,产生了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小许实施盗窃后,小胡以教唆犯被追究责任,小胡却称自己只是随口说说,不构成教唆犯。

案情分析:

1、从客观方面看,小胡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其通过劝说、利诱的方式教唆小许盗窃,内容明确具体,且小许在其教唆下实施了盗窃,教唆行为与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客观条件。
2、从主观方面看,小胡为谋取私利教唆小许盗窃,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小许犯罪,希望小许实施犯罪,具有教唆的直接故意。同时,小许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原本无犯罪意图,所以小胡构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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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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