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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流程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6.23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452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下落不明时,诉讼文书送达难,被告诉讼权利难保障,不宜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案件往往复杂,原裁判有问题,需严谨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复杂,不适合简易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错,案件重要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影响大,需按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裁判文书,需慎重审查,不适用简易程序。

案情回顾:

小许起诉小李归还借款,但起诉时小李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顺利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同时,另一案件中小胡等众多当事人起诉小丽的纠纷,因涉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该案件曾发回重审。还有小静以第三人身份起诉,请求改变生效判决。这些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产生争议,一方认为可用简易程序,另一方认为不可。

案情分析: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如小许诉小李案,因无法保障被告诉讼权利,不适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较为复杂,需严谨审理,本案涉及的发回重审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像小胡等诉小丽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复杂,不适合简易处理。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需严格按普通程序审理。
5.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如小静的起诉,需慎重审查,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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