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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金额如何计算

时间:2025.06.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46人
律师解析:
非法集资金额计算规则如下:
一是按吸收资金全额算,从集资开始到案发,实际募集的本金和利息总和就是金额,像每次收到的投资款累计相加。
二是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不扣除,但可作量刑参考。
如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这部分仍计入总额。
三是重复投资金额累计计算。
投资者多次追加投资,每次金额都算入总额。
单位非法集资,以单位名义实施且所得归单位的,按单位整体吸收资金算。

案情回顾:

小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众多投资者纷纷参与,其中小丽多次追加投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小胡返还了部分投资者如小静的资金。案发后,对于非法集资总额的计算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应扣除已归还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中后追加的部分,但投资者认为应将所有实际募集到的资金,包括本金、利息、重复投资金额等都计算在内。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金额应按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即从集资开始到案发所有实际募集到的资金总和,包括本金和利息,所以小丽多次追加的投资金额应累计计算。
2、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不能从集资总额中扣除,小胡返还给小静的资金仍应计入非法集资总额,不过这部分已归还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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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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