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借贷,
处理方式分情况。
债权人不知情,属无权
代理。
被冒名方追认,
债务为
共同债务;
拒绝追认,冒名方独自担责。
2.债权人知情,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等,为共同债务;
未用于则是冒名方
个人债务。
3.被冒名方要保留未借款、不知情
证据。
遇
追债,可协商、调解或
诉讼,诉讼中积极举证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小丽名义向小胡借款,但小胡并不知情。借款后,小丽知晓此事,小朱希望小丽能追认该借款行为,认为这是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然而小丽拒绝追认,坚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不应承担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债权人小胡不知情,小朱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小丽拒绝追认借款行为,依据法律规定,通常该债务应由冒名方小朱独自承担。
2、若债权人小胡知道小朱以小丽名义借贷,需看
借款用途。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未用于共同生活等,一般为小朱个人债务。同时,小丽应注意保留未借款、不知情的证据,若小胡追债,小丽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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