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或超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后超三个月未还,数额超五万,认定为“恶意透支”,按
信用卡诈骗罪追
刑责。
2.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综合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多因素。
3.一般透支未还,不构成恶意透支,不按
刑事案件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
信用卡,多次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消费。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了两次有效催收,然而三个月过去小朱仍未归还欠款,且欠款数额达六万元。银行认为小朱构成恶意透支,应追究
刑事责任,而小朱称自己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才未能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个月仍不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认定为“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小朱的欠款金额和还款情况符合部分要件。
2、判断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若小朱确实只是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暂时无法还款,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构成恶意透支,不会按刑事
案件处理;若综合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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