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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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所享有的债权在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合理分配在涉及到离婚纠纷的案件中,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权处理问题,法律有着明确规定:此类债权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之一。因此,当这对夫妇走向离婚之际,他们有权利以自由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债权的分配问题,但若在经过充分讨论后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必须将问题提交给相关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以下是一个详细的处理流程:首先,当夫妻一方已不幸辞世时,我们需要对他们婚前或是婚后所形成的共同财富进行深入细致的分割。其次,对于剩下的这些财产,如有财产所有人留下的遗嘱存在,我们就应严格遵循遗嘱上的意愿来接手落实。然而,若无遗嘱可循,我们则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去分配和接收那些尚未明确归属的财产。一旦继承程序启动之后,财产将由最先考虑到的顺序继承人继承,排在后面的顺序继承人无法参与其中。

婚姻期间,工伤保险赔偿款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笔赔偿款主要是用来弥补工伤者因身体受损和劳动能力下降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所以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被视为个人专属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时,通常会面临一系列的挑战。比如说,怎样确定财产的范围,就像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该归谁所有;如何避免隐瞒或转移财产,以免造成不公平的情况;怎样解决债务分配方面的争议;还有处理特殊财产,比如股权,会很复杂;另外,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也各不相同。这些问题都会让财产分配的过程变得非常困难。

如果夫妻一方不提出离婚而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