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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期限30天从哪天开始算的

时间:2025.06.1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22人
律师解析:
1.延长羁押期限30天,一般从执行逮捕之日起算。
2.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
若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像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上述期限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徒刑,延长期满仍未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延长两个月,且这些延长期都从逮捕日连续计算。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执行逮捕。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认为案件复杂,难以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遂向上级申请延长羁押期限。小朱及其家属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延长羁押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合理,应当从其他时间点开始计算。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特定情形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
2、本案中,延长羁押期限30天的起算日期应自执行逮捕之日起计算,这符合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要求,小朱及其家属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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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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