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延长
羁押期限30天,一般从执行
逮捕之日起算。
2.法律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
若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像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上述期限满仍未
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
4.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徒刑,延长期满仍未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延长两个月,且这些延长期都从逮捕日连续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依法执行逮捕。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认为案件复杂,难以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遂向上级申请延长羁押期限。小朱及其
家属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延长羁押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合理,应当从其他时间点开始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若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特定情形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
2、本案中,延长羁押期限30天的起算日期应自执行逮捕之日起计算,这符合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要求,小朱及其家属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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