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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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另一方隐瞒借款事实若夫妻一方对其另一半所负的债务有所隐瞒,且被证明此笔款项是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笔债务便需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只有两个,一是受胁迫结婚的,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隐瞒离婚前有孩子的事实不是法律规定的撤销婚姻的事由,不能撤销婚姻。如果想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途径。

夫妻离婚时,未知情的一方是否需承担隐藏债务取决于债务性质。若债务是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所欠,未知情方无需承担。但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合意,即使未知情,仍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婚姻中,一方若未经对方同意隐瞒借款,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仍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面对此情况,当事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共同财产不足,需协商或由法院裁决。

在婚姻中,一方隐瞒婚前债务,另一方想离婚,除非证明感情已破裂,法院可能不判离。婚前债务一般是个人债务,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如共同居住、购置必需品等,否则不会转化为共同债务。若双方同意共同偿还,则该债务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