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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是啥

时间:2025.06.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1.不知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构成此罪,此罪需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还进行窝藏等行为。
2.有几种情况可认定明知犯罪所得及收益(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除外):
知道他人犯罪还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
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
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价收购财物。
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高额“手续费”。
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散存巨额现金或频繁划转。
协助近亲属等转换与其状况不符的财物。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二手物品店。小胡拿来一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电子产品欲出售给小朱,小朱未过多询问便收购了这些产品。后警方调查发现这批电子产品是小胡盗窃所得,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小朱立案。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这些产品是犯罪所得,只是觉得价格合适就收购了。

案情分析: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相关行为。小朱虽收购了犯罪所得的电子产品,但他声称不知情。
2、根据司法解释,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可认定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本案需进一步查明小朱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该批电子产品是犯罪所得,若能证明则不构成此罪,反之则可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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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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