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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属于非法获利吗

时间:2025.06.14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1.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法院一般支持,但超出四倍部分除外。
2.单纯的高利贷行为,虽超出法定保护部分利息不受法律支持,但其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仍受保护,不能直接认定整个高利贷行为非法获利
3.不过,若放贷人以放高利贷为常业,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或者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这些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违法犯罪,所获利益才属于非法获利。
总之,高利贷行为本身在我国并不必然直接被认定为非法获利,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案情回顾:

小朱因急需资金向小李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30%。借款到期后,小李要求小朱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小朱认为该利率过高,超出法律规定,只愿意按照法律保护的利率支付利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0%可能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2、单纯的高利贷行为,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仍受保护。若小李不存在以放高利贷为常业、暴力催收或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违法情形,其本金及合法利息部分应得到保护,不能直接认定其整个行为为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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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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