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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同罪吗

时间:2025.06.14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924人
律师解析:
1.洗钱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并非同一罪名
上游犯罪指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像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各有独立构成要件和罪名。
2.下游犯罪即洗钱罪,是明知为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还设法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有独立犯罪构成处罚和上游犯罪不同。
3.若有人先实施上游犯罪,再将所得合法化,会按相应罪名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案情回顾:

小朱参与了毒品犯罪,获取了大量非法所得。之后,小朱为了将这些非法所得合法化,找到小胡帮忙。小胡明知这些钱是毒品犯罪所得,仍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将钱洗白。警方破案后,对于小朱和小胡该如何定罪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按一罪处理,有人认为应分别定罪。

案情分析:

1、小朱实施的毒品犯罪属于洗钱的上游犯罪,该犯罪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罪名,应按毒品犯罪的相关罪名定罪。
2、小胡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通过金融操作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这是洗钱的下游犯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所以,小朱和小胡应分别按毒品犯罪和洗钱罪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洗钱上下游犯罪罪名和定罪量刑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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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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