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抢夺罪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没防备公开夺取较多财物的行为。
2.主体得是16岁以上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主观上是故意想非法占有财物,要是误拿后及时归还,不算抢夺罪。
4.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对象多是便于携带的动产。
5.客观上趁人不备公然用力夺取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算“
数额较大”。
带
凶器抢夺按
抢劫罪论处。
案情回顾:小朱年满18周岁,一天在街上看到小静拿着一个精美的手提包,便心生贪念。小朱趁小静不注意,突然从背后抢走她的手提包,迅速逃离现场。小静发现后立即呼喊,但小朱早已不见踪影。经鉴定,手提包及包内财物价值2000元。小朱被警方抓获后称自己是误拿,并非故意抢夺。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一般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趁小静不备公然抢夺其手提包,且事后称误拿不符合常理,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3、客体上,小朱抢夺的手提包属于动产且便于携带,侵犯了小静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小朱乘小静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财物价值20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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