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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客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5.06.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27人
律师解析:
非营运客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驾驶人出于竞技、求刺激等目的,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互相追逐、频繁并线超车,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与秩序。
二是醉酒驾驶
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及以上还驾车上路,既危及自身,又威胁公共安全
另外,非营运客车(非校车、客运)不涉及超员超速及违规运危化品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辆非营运客车的车主。一次,小许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酒,之后仍心存侥幸驾车回家。途中,小许在酒精作用下,为了显摆还与路边一辆车玩起了追逐竞驶,频繁并线超车,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后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

案情分析:

1、小许醉酒驾驶非营运客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的标准,符合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醉酒驾驶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2、小许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频繁并线超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属于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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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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