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若要进行追偿,需先完成对
赔偿请求人的赔偿,只有承担了
国家赔偿的赔付责任,才有追偿的基础。
(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像执法中故意
殴打他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
故意行为,以及处理案件时严重违反程序、疏忽大意导致错拘错捕等重大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名警察,在处理一起案件时严重违反程序,疏忽大意导致无辜的小静被错拘。小静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机关审查后对小静进行了赔偿。之后,公安机关认为小许存在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决定向小许追偿部分赔偿费用,小许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不应被追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公安机关已对赔偿请求人小静进行了赔偿,满足追偿的前提条件,即公安机关基于国家赔偿承担了赔付责任。
2、小许在处理案件时严重违反程序、疏忽大意导致错拘,存在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根据规定,同时符合公安机关已赔偿以及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这两个条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所以公安机关向小许追偿部分赔偿费用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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