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设立
合伙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伙人不少于两人,若为自然人,应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要有书面
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
权利义务、入伙退伙等关键事项。
3.合伙人按协议
出资,出资形式多样,劳务也可用于出资。
4.有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名称要体现合伙类型。
5.满足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和小胡三人打算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小何以货币出资,小李以自己的
知识产权出资,小胡以
劳务出资。但在制定书面合伙协议时,三人产生争议。小何认为应详细规定合伙人权利义务,小李觉得没必要写太细,小胡则对入伙与退伙条款有不同意见。同时,对于企业名称,小何想标“普通合伙”,小李想标“有限合伙”,这使得合伙企业设立陷入僵局。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小何、小李和小胡若均符合此条件,满足合伙人要求。
2、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且要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入伙与退伙等重要事项,所以三人应
协商一致,制定出符合要求的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可按约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劳务等方式出资,小何、小李和小胡的
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三人需协商确定合适的名称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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