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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失主拿钱取算不算敲诈勒索

时间:2025.06.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00人
律师解析:
1.拾得人找失主拿钱取遗失物是否敲诈勒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要求支付保管、归还遗失物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交通费等,属合法主张,法律支持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
2.若拾得人以不归还为要挟,索要远超合理费用的财物,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这违背及时归还义务,用威胁手段迫使失主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特征。

案情回顾:

小何在路边捡到了小丽丢失的钱包,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以及一些现金。小丽发现钱包丢失后,通过监控找到了小何。小何表示可以归还钱包,但要求小丽支付5000元。小丽认为小何的要求不合理,因为钱包内现金仅有几百元,保管钱包也无需如此高额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丽怀疑小何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小何要求小丽支付为保管、归还钱包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交通费等,这是合法主张,不构成敲诈勒索。
2、然而,小何以不归还钱包为要挟,向小丽索要远超合理费用的财物,其行为违背了及时归还遗失物的法定义务,通过要挟手段迫使小丽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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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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