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为主体:
对被遗弃者有
扶养义务的人,涵盖
家庭成员间法定扶养关系。
2.行为表现:
对无独立生活能力者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像长期不照料、不提供经济支持。
3.主观方面:
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即明知该做却不做。
4.情节恶劣判断:
结合行为持续时间、后果等,如让被遗弃人生活困难、身体受损。
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要收集
证人证言等
证据来认定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育有患病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小胡。小朱嫌弃儿子的病情,为逃避责任,长期不提供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致使小胡生活陷入困境、身体状况愈发糟糕。小丽多次劝说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儿子权益,将小朱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1、从行为主体看,小朱作为小胡的父亲,对小胡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2、在行为表现上,小朱长期不照料小胡生活、不给予经济支持,属于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子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
3、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有扶养儿子的义务,却故意拒绝履行,具有遗弃的故意。
4、综合行为持续时间及造成小胡生活困境、身体受损的后果,可判断其情节恶劣。若经法院审理认定小朱构成遗弃罪,他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刑罚。在此类案件中,像小丽提供的证人证言、小胡的医疗记录等证据,对准确认定责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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