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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成立数额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5.06.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1.抢夺罪成立数额标准因地区而异。
司法解释指出,抢夺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
未达标准但多次抢夺或致他人重伤、自杀等,也可能构成。
3.各地会结合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定具体标准,涉抢夺罪要依案发地标准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在繁华街道上抢夺了小静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手机等财物。经鉴定,财物价值为两千元。小许认为当地抢夺罪数额标准应高于两千元,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小静则认为小许的抢夺行为性质恶劣,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该标准构成抢夺罪。本案中财物价值两千元,处于该区间。
2、各地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若当地标准未高于两千元,小许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若高于两千元,还需看小许是否存在多次抢夺或导致他人重伤、自杀等严重情节,以此判断是否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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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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