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存在特定作为义务。
此义务源于法律规定、职务要求或先行行为,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
抚养义务。
2.有能力却不履行。
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却选择不作为。
3.存在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他
人死亡结果有
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如能救却不救
致人死亡。
4.主观有故意。
明知不作为会致他人死亡,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只有不作为直接导致严重后果,且符合上述条件,才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胡是朋友,一天两人相约去河边散步。小胡不慎滑入河中,向小许求救。小许有能力救助小胡,但他因与小胡之前有矛盾,便故意不施救,最终小胡溺亡。小许
家属认为小许只是未救助,不应构成
犯罪,而警方认为小许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在与小胡一同外出时,因先行行为使他负有在小胡面临危险时的救助义务。且小许具备救助小胡的能力却未履行该义务。
2、小许的不作为行为与小胡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若小许施救,小胡可能不会死亡。同时,小许明知自己不救助会导致小胡死亡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小许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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