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
姬郁,2015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现工作于辽宁董淑平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多起涉诉与非诉案件,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工作态度,坚守职业道德,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己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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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存续期间,夫妇共享的住房公积金及各类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回报、遗产赠与(除非指定归属)等均为共有财产。离婚时,夫妇需协商处理,优先保障子女和女性权益。书面约定个人财产归属者需对付出较多方提供经济补偿。困难方可获住房援助,协议不成依法裁决。隐匿或侵吞财产者将被扣减份额,发现后可追诉。

中国法律将住房补贴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源于其作为财政支持的工资性质,旨在帮助雇员减轻住房负担。无论婚姻期间哪一方获得的住房补贴,依据法律规定,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在婚姻期间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然而,对于婚姻关系结束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视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明确区分婚姻期间和非婚姻期间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确保公正、合理地分配财产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回报及继承受赠财产均属共有。公积金作为特殊财产,需经许可方可提取,分割时通常折现或实物补偿。若双方都有公积金,先计算各自总额,再按财产分配原则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