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证明无
非法占有目的。
若资金用于单位业务,且有归还意愿和行动,就表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核实主体身份。
不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不构成
职务侵占罪。
3.考量行为要件。
未
利用职务便利,或侵占财物与职务无关,不符合
犯罪构成。
4.重视
证据收集。
用交易记录、
证人证言等,证明指控事实不成立,争取无罪认定。
案情回顾:小何被指控职务侵占公司财物。公司称小何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但小何表示自己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于单位正常业务。同时,小何对主体身份提出质疑,认为自己并非公司正式员工,且该行为与职务无关。此外,小何积极收集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合理。
案情分析:1、从非法占有目的看,若小何能证明资金用于单位正常业务,且有归还意愿及行为,可说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2、关于主体身份,若小何不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方面,若小何未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关行为,或侵占财物与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4、证据收集上,小何收集的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若能证明款项合理用途,可证明指控事实不成立,从而争取无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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