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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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为了盈利,组织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块以上,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此外,组织十个人以上去境外赌博并从中获利的,也构成该罪。开设赌场罪通常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批捕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经有力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确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其次,此种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即具备明确的赌博活动组织、盈利目的以及公众参与等特征;再次,存在犯罪嫌疑人逃逸、销毁证据或者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危险性。当公安机关成功搜集到充足的证据之后,便会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经过检察院严格审查,如果认定其符合逮捕条件,则会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1、本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管控秩序以及各类社会公共道德规范。2、以实质内容来看,本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是为赌博活动提供专门的场地、器具以及资金支持,同时还涉及到为赌博活动制定各种方式与规则等多种手段,总而言之,我们通常将这类行为统称为“开设赌场”的违法活动。3、此类犯罪的重要主体通常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大众,而非特定的职业人群或特定身份的人。

网络赌博罪定罪的具体标准有哪些网络空间中的开设赌场犯罪之定罪与量刑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项内容:(一)建立赌博性质的电子平台或者网站,并且实际承接投注行为;(二)建立赌博性质的电子平台或者网站,并且提供给他人进行有组织的赌博活动;(三)在赌博性质的电子平台或者网站中担任代理人角色,并且实际承接投注行为;(四)参与赌博性质的电子平台或者网站的利润分配环节。

只有满足以下各个方面条件,才能确立为构成开设赌场罪:1.主体要件: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为普通公民或者法人等各类主体;2.主观要件:犯罪者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必须显示出蓄意性和故意性;3.客体要件: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4.客观要件:在实际情况中,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设以及经营赌博场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