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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退还属于受贿罪吗

时间:2025.05.2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1.问题核心:
收受财物后退还是否构成受贿罪,要依据退还时间、原因等判断是否符合“及时退还”情形。
2.详细分析
相关司法解释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算受贿。
不过,“及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若因自身或与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财物,这不属于“及时退还”,依旧构成受贿。
比如官员听闻上级要调查自己受贿问题,赶紧把财物退还请托人,这种情况就构成受贿。
要是有合理原因,比如无法推脱先收下财物,之后有合适时机就及时退还,一般不认定为受贿。
例如请托人趁官员不注意留下财物,官员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请托人退还。
3.结论:
判断收受财物后退还是否构成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
若不符合“及时退还”条件,且收受财物行为与职务行为有关联,官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某企业主小李为了让小朱在项目审批中给予便利,送给小朱一笔财物。小朱收下后,起初未退还。一段时间后,听闻与受贿相关联的人被查处,小朱赶忙将财物退还给小李。小李认为小朱当时收下财物就已构成受贿,不应因退还而改变性质;小朱则觉得自己已退还财物,不构成受贿。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小朱是在与受贿相关联的人被查处后退还财物,这种情况不属于“及时退还”,不符合不认定为受贿的条件。
2、小朱收受财物行为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小李送财物目的是让小朱在项目审批中给予便利,若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为小李谋取利益,其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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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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