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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5.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有这些情况: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得有省级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可监外执行。
3.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4.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符合上述情形可监外执行;
被判无期徒刑,属于怀孕或哺乳妇女也能监外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小朱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向监狱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一家普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文件。监狱方面认为该证明不符合规定,应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的才行。此外,小胡也是服刑人员,她处于哺乳期,提出监外执行申请,但监狱在审批流程上是否规范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小朱提交普通医院的证明不符合要求,其申请暂未满足法定条件。
2、对于小胡的情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基于人道主义可监外执行,但监外执行需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需审查监狱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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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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