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违法行为:
指
侵权人做了违反法律的事。
2.损害事实:
有
财产损失或
人身伤害等实际损害。
3.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主观过错:
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一般侵权需同时满足以上四点,侵权人才担责。
不过
特殊侵权如无
过错责任,像
环境污染侵权,不考虑主观过错,只要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就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周边农田。小丽是农田的
承包者,因农田被污染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遭受了
经济损失。小朱认为自己已按常规流程生产,无
主观故意,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而小丽则要求小朱
赔偿其农作物减产的损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环保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小丽的农田因污水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即损害事实。且小朱排放污水的行为与小丽农田减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此案例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的
特殊侵权责任情形,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小朱无主观过错,只要存在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且二者有因果关系,小朱就应承担
侵权责任,赔偿小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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