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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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如果遭遇非个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应被视为工伤,公司不得扣减其工资。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过失交通事故伤害,也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在治疗期间,员工享有停工留薪的权利,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为取证可依法暂扣事故车辆,但驾驶员须留在现场协助调查,不得转移车内物品。在当事人完成法定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管理部门须依规定迅速返还扣押车辆。

为确保现场勘查与案件调查顺利,交警有权暂扣涉案车辆及证件。可能只扣一方或双方车辆,需视情况而定。扣留期间,交警应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