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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只收取场地使用费算犯罪吗

时间:2025.05.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33人
律师解析:
1.仅收场地使用费,没实质性参与赌场运营,不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要结合全案判断。
2.开设赌场罪是为赌博提供场地、设定玩法、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单纯出租场地,没参与关键环节,可能不认定犯罪
3.明知他人开赌场还提供帮助、放任不管,或收益与赌博盈利挂钩,可能构成共犯或单独犯罪,由司法机关根据场地使用、主观认知等细节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有一处闲置场地,小李找到小朱想租赁该场地。后来警方发现此场地被用作赌场。小朱称自己仅收取场地使用费,对赌场运营无其他实质性参与。但警方调查发现,小朱收取的费用远超正常场地租赁价格,且有证据显示小朱知晓小李租赁场地用于开设赌场。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若单纯出租场地,未参与赌场关键环节,未与赌博行为紧密关联,可能不构成该罪。
2、本案中,小朱虽称仅收场地使用费,未参与运营,但收取费用远超正常租赁价格,且明知场地用于开设赌场,其行为可能与赌博盈利挂钩,存在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或单独犯罪的可能,具体需司法机关结合场地使用情况、小朱主观认知及行为等全案细节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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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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