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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货款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5.05.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50人
律师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类主体可能拥有货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人
当出卖人把货物抵押债权人,并且按照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能够对抵押的货物进行折价处理,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这些抵押货物,然后对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2.质权人:
出质人将货物作为质押物出质给质权人后,要是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以实现质权的情况,质权人就有权对作为质押的动产优先受偿。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特定情形):
如果货物被用于建设工程当中,那么承包人对于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获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面的价款就包含了用于工程的货物款项等相关费用。
不过,具体到底谁能够享有货款优先受偿权,还需要根据实际存在的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来确定。
在不同的法律场景和实际情况中,权利的归属和行使方式都会有所不同。

案情回顾:

小许将一批货物抵押给小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小许又将该批货物出质给小胡。之后小许未履行对小李和小胡的债务。另外,这批货物被用于小丽承包的建设工程中,工程完工后小许也未支付小丽工程款。此时,小李、小胡、小丽均主张对这批货物的货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抵押权人,因小许已将货物抵押给他并办理登记,当小许不履行债务时,小李依法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小胡作为质权人,在小许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下,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小丽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由于货物用于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小许未支付工程款,小丽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包含货物款。具体谁优先受偿需结合实际法律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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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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