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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特定关系人构成贪污罪共犯

时间:2025.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21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构成贪污共犯有以下两种情形:
1.共同实施贪污行为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例如,特定关系人会出谋划策,和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配合来实施贪污行为。
2.事后参与分赃
特定关系人虽没有直接参与贪污行为,但在国家工作人员完成贪污后,积极参与分赃。
也就是在明知财物是贪污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接受并参与分配。
在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贪污罪共犯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故意,即双方对贪污行为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并且实施了相互配合的行为。
二是特定关系人需符合“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一范畴。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贪污罪共犯。

案情回顾:

小许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情妇小丽与小许共谋,利用小许的职务便利,由小丽出谋划策,二人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小许成功实施贪污行为后,将部分财物分给小丽。事后,该贪污行为被发现,对于小丽是否构成贪污罪共犯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共犯。本案中小丽与小许共谋且出谋划策,符合此情形。
2、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贪污罪共犯,需证明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故意,且实施相互配合行为,同时特定关系人要符合相应范畴。小丽作为小许情妇,属于特定关系人,与小许有共同故意和配合行为,所以小丽构成贪污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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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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